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整改),是整改责任主体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整改要求,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以推动实现内部审计终极目标的过程。
对内部审计整改的上述界定,有六个方面的核心内涵:第一,内部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并不只是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部门;第二,内部审计整改的内容是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第三,内部审计整改的依据是内部审计部门的整改要求;第四, 内部审计整改的方式或手段是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第五,内部审计整改的终极目标是提升单位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健全性水平,通过这些目标的实现,对单位目标的实现发挥推动作用;第六,内部审计整改是一个过程。
为了深化对内部审计整改的认知,需要辨析其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这些相关概念包括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和审计处理处罚。
审计结果是审计过程的直接产出,因此也可以称为审计产品,体现审计直接目标的实现程度,通常包括审计发现、审计信息、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审计产品的消费过程就是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是基于审计发现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它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内容,但是,审计结果运用还包括审计整改之外的一些内容,比如,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将审计结果用于决策,将审计结果用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考核等。
审计整改有多种手段,如更正相关数据,纠正相关行为,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提高绩效的相关举措等,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整改中的责任追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另外一种是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责任追究的主要手段,因此,也有人将责任追究等同于处理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处理处罚的对象既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直接当事人,也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有责任但非直接当事人的单位领导,笔者将这种意义上的责任追究称为“广义责任追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责任追究是针对非当事人但对该问题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笔者将这种意义上的责任追究称为“狭义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就审计发现问题来说,许多情形下难以区分单位领导究竟是当事人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非当事人,所以,不宜采用狭义责任追究,而应该从广义上使用责任追究。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